1、根據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第三十條: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:(1)事故發生單位概況;(2)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;(3)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;(4)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;(5)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;(6)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。2、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。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