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24条规定,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:1、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屋的.2、离休、退休的;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等等。3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4、出境定居的。5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。6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