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第24條規定,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:1、購買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的.2、離休、退休的;完全喪失勞動能力,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;等等。3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,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。4、出境定居的。5、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。6、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。